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︰本會定名為桃園縣圍棋協會。
第二條︰本會以推廣圍棋教育,提高圍棋水準,提昇社會福利為宗旨。
第三條︰本會組織區域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範圍。
第四條︰本會會址設於縣政府所在地區。
第五條︰本會之任務如下
 一、配合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及宣導,以回饋社會。
 二、藉由圍棋多元益智活動,提昇縣民社會福利。
 三、提高兒童青少年思考力,培養高尚品德情操。
 四、提倡老人身障休閒活動,鍛鍊強身健腦體魄。
 五、整合圍棋道場教室資源,建立和諧團結制度。
 六、維護圍棋從業人員工作權利與提供必要協助。

第二章 會 員

第六條︰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、永久會員、榮譽會員三種。
 一、普通會員︰凡認同本會宗旨愛好圍棋活動之本國國民,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,繳 納會費後得為普通會員;未滿二十歲者,得為預備普通會員。
 二、永久會員︰本會普通會員一次繳清常年費十年者,或連續為本會普通會員屆滿二十年,對本會有卓著貢獻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得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 三、榮譽會員︰本會組織區域內外之公私機關、團體、公司、廠商、商號或個人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或一次贊助本會經費新台五萬元以上者,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七條︰會員之權利
 一、出席會員大會,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向理監事質詢權。
 二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 三、其他依章程或臨時取得權利之享受。
   本條第一項不適用於預備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。

第八條︰會員之義務
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 二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 三、擔任本會委託之任務。
 四、參加本會各種例會。
   本會榮譽會員不受本條之限制。

第九條︰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,或行為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,經理事會之議決,得以警告或除名之處分,並提會員大會報告。

第十條︰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會員資格。
 一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 二、住址遷離本會組織區域者。
 三、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未經緩刑之宣告者,或受保安處分宣告確定者,或受禁治產宣告者。
 四、死亡者。
 五、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。
 六、經理事會議決除名處分者。

第三章 組 織

第十一條︰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之,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,得採行會員代表制,會員代表之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
第十二條︰本會置理事九名,組織理事會,後補理事三名;置監事三名,組織監事會,候補監事一名;均由會員大會由會員中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之。

第十三條︰本會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
第十四條︰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
第十五條︰本章程規定之各項選舉,皆以得票多寡為準,得票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

第十六條︰本會得置榮譽理事長一名,榮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名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決,以本會名義敦聘之。

第十七條︰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十八條︰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在縣內各鄉鎮巿設立分會。

第十九條︰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秉承理事長之命,綜理本會會務。設總務、財務、文宣等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。總幹事及組長須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組員由理事長遴聘任之。各聘任職員均係無給職,但得酌支津貼及按實支旅費。

第二十條︰本會各組之職掌如下︰
 一、總務組︰掌理文書處理、各種會議召開、物品採購、財產管理及公共關係、會員開發等業務。
 二、財務組︰掌理會計、出納、經費保管、會費徵收等業務。
 三、文宣組︰掌理資料蒐集、宣傳推廣、活動、出版等業務。

第廿一條︰本會辦事細則另訂定之。

第廿二條︰本會為會務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第廿三條︰本會理監事如有下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,缺額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。
 一、會員資格喪失。
 二、因不得已事故請辭,經會員大會決議准予辭職者。
 三、未經假連續三次未出席會議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
 四、曠廢職務或其它原因,經會員大會決議,令其辭職者。

第四章 職 權

第廿四條︰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 一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監事。
 三、審議本會會報告及工作計晝。
 四、審議年度預決算。
 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第廿五條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監事長。
 三、擬定年度工作計晝。
 四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五、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。
 六、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措。
 七、本會預算決議之編製。
 八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。
 九、通過會員之入會及退會。
 十、其他應辦事項。

第廿六條︰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 一、理事長為本會負責人,對外代表本會。
 二、召開理事會,並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。
 三、指揮、監督、聘任職員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廿七條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一、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。
 二、審核本會之財務。
 三、選舉、罷免常務監事。
 四、向執行任務者提供改進意見。
 五、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
第廿八條︰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
 一、執行監事會議決議。
 二、召開監事會。

第五章 會 議

第廿九條︰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經理事三分之二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聯名申請時,應在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卅十條︰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,由理事長任主席;理事長缺席時,由理事中推選一人代理。

第卅一條︰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第卅二條︰本會會員大會如遇下列之決議者,需會員三分之二之出席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。
 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 二、會員之處分。
 三、理監事之解職。
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 五、重大事項之決定。

第卅三條︰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第卅四條︰理事會或監事會開會時,須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並經出席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才能決議;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
第六章 經 費

第卅五條︰本會經費來源如下
 一、會員入會費和常年會費。
 二、社會各界之捐贈。
 三、補助款。
 四、基金之利息收入。
 五、出書刊之利益。
 六、義賣收入。
 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卅六條︰本會會費規定如下
 一、入會費︰每一會員新台幣三佰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清。
 二、常年會費︰每一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佰元,於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繳納。

第卅七條︰本會經費之預算,於每年會員大會時編製報告書提交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卅八條︰會員退會時,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。

第卅九條︰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四十條︰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所有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企業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。

第四十一條︰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人民團體法規辦理之。

第四十二條︰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